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1218号 原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张杰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繁昌县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朱同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自力,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繁昌县鼎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1元,由原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玉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