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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士香、柳 耀能追索休息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640号 央求执行人:孙士香,女,汉族。 央求执行人:柳耀能,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柳玉臣,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3)福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640号

央求执行人:孙士香,女,汉族。

央求执行人:柳耀能,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柳玉臣,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3)福民门初字第235号民事调停书,法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被动实行应承担的法律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贷款4632元或查封、扣押、拘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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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