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388号 央求执行人孔庆全。 被执行人张玉学,成年。 被执行人魏培友,法学,成年。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实行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实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5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斌、张玉学、魏培友银行贷款或其余收入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谢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