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执字第01202号 央求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红旗南路2号。 担任人郭勤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玉光,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峰,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叶晓东。 被执行人胡晓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叶晓东、胡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熟商初字第00356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据该裁决:叶晓东出借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464070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1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33605.01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践实行之日止按《个体借款合同》商定计算的罚息、复利。胡晓杰对叶晓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障人承担保障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叶晓东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3元,由叶晓东累赘,胡晓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人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但其仍未实行。经查问,法学,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贷款,无房地产及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富。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危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法学,央求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赞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本次执行顺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赞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故本案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0356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王 宇 审讯员 王 芳 审讯员 葛晓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