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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荀华山、付桂燕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法行执字第8号 央求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 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 被执行人:荀华山、付桂燕 央求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央求,要求强迫执行武城县卫生和计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法行执字第8号

央求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

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

执行人:荀华山、付桂燕

央求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央求,要求强迫执行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对荀华山、付桂燕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161、甲162号行政征收决议。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法制法学,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161、甲162号行政征收决议书的非法性停止了审查。

本院以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161、甲162号行政征收决议书合乎我国法律规则的强迫执行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三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对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161、甲162号行政征收决议书准予强迫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卜庆勇

审 判 员  吕 莹

人民陪审员  唐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雅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