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389号 申请执行人孔庆全。 被执行人张成金,成年。 被执行人尹洪林,成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成金、尹洪林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