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福执字第148号 被执行人:刘雪峰,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福东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停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法学,责令被执行人被动实行应承担的法律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雪峰银行贷款1600元或查封、扣押、拘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王宏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