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384号 申请执行人金兴华,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李振武,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金兴华与被执行人李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赤军 执行员 刘昌珉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