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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求执行人沈红卫与被执行人陈清河、罗朝玉屋宇交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沈红卫,女,194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陈清河,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罗朝玉(陈清河之妻),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沈红卫,女,194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陈清河,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罗朝玉(陈清河之妻),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沈红卫与被执行人罗朝玉、陈清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3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赤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