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央求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与被执行人王连杰、冯俊喜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法行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 被执行人:王连杰、冯俊喜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城县卫生和计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法行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

被执行人:王连杰、冯俊喜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王连杰、冯俊喜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2月29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3)97、98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3)97、9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3)97、9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3)97、9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卜庆勇

审 判 员  吕 莹

人民陪审员  唐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雅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