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黄昭浩,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杨传伟,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张在友,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黄昭浩与被执行人杨传伟、张在友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槐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4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赤军 执行员 刘昌珉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