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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昭浩与杨传伟、张在友故意损伤罪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黄昭浩,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杨传伟,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张在友,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申请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黄昭浩,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杨传伟,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张在友,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黄昭浩与被执行人杨传伟、张在友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槐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4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赤军

执行员  刘昌珉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