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央求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与被执行人王勇、王书菊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法行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 被执行人:王勇、王书菊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城县卫生和计划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法行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

被执行人:王勇、王书菊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王勇、王书菊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决(2014)XW0011、XW0012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2014)XW0011、XW001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2014)XW0011、XW001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卜庆勇

审 判 员  吕 莹

人民陪审员  唐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