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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562号 原告张某,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562号

原告张某,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