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化民初字第552号 原告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年57岁,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一社,系化隆县水电局职工 被告段某某,法学,女,汉族,现年60岁,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一社,法学,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村委会诉被告刘某某、段某某物权维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央求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合理,合乎法律规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村委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村委会承担。 审讯员 韩玉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