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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巴燕镇下吾具村村委会与刘全恩、段凤英物权维护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化民初字第552号 原告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年57岁,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一社,系化隆县水电局职工 被告段某某,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化民初字第552号

原告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年57岁,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一社,系化隆县水电局职工

被告段某某,法学,女,汉族,现年60岁,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一社,法学,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村委会诉被告刘某某、段某某物权维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央求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合理,合乎法律规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村委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化隆县巴燕镇某某村村委会承担。

审讯员  韩玉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