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03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苑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霍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凌河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1035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所欠债务本金103560元至今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权利人发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凌河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