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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求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192号 央求执行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世,满族,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世,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央求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离婚纠纷一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192号

央求执行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世,满族,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

执行人xxx,男,法学,19xx年x月xx日出世,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央求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离婚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锦民二终字第00044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权益人xxx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法学,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39210.12元。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定,被执行人xxx已给付4800元。余款34410.12元未执行。央求执行人xxx于2015年9月6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顺序的央求,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实行协定,且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从新立案央求复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民二终字第00044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刘 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