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046号 申请执行人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9-2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79111173891。 被执行人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9-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6405042538。 被执行人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员,现居加拿大。 被执行人孙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退休干部,住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王x、王x、孙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于2015年5月21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赵新忠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