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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龙与王燕央求抵赖与执行法院裁决、仲裁判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厂执字第219-2号 央求执行人赵海龙。 被执行人王燕。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大厂执字第2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燕名下位于河北省三河市银燕小区4号楼三单元302室楼房一处,现因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厂执字第219-2号

央求执行人赵海龙

执行王燕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大厂执字第2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燕名下位于河北省三河市银燕小区4号楼三单元302室楼房一处,法学法学,现因被执行人已实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富的规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燕名下位于河北省三河市银燕小区4号楼三单元302室楼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冯爱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