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厂执字第219-2号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大厂执字第2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燕名下位于河北省三河市银燕小区4号楼三单元302室楼房一处,法学,法学,现因被执行人已实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富的规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燕名下位于河北省三河市银燕小区4号楼三单元302室楼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冯爱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