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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娟 经济补救金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419号 申请执行人:宋娟,女,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机坦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福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419号

申请执行人:宋娟,女,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机坦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福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机坦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7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