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鞍岫民家初字第273号 原告:高元和,男,1955年5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三家子镇华山村合新组9号。 被告:张怀春,男,50岁,满族,个体。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黄垓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元和诉被告张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元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免收。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