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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华与宋振峰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桓民初字第1245号 原告:王希华,男,1962年7月28日出世,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宋振峰,男,1975年1月23日出世,汉族,现住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华诉被告宋振峰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桓民初字第1245号

原告:王希华,男,1962年7月28日出世,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宋振峰,法制,男,1975年1月23日出世,汉族,现住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华诉被告宋振峰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原告的央求合乎无关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顾全费1070元,由原告王希华累赘。

审讯员  田召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