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桓民初字第1245号 原告:王希华,男,1962年7月28日出世,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宋振峰,法制,男,1975年1月23日出世,汉族,现住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华诉被告宋振峰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原告的央求合乎无关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顾全费1070元,由原告王希华累赘。 审讯员 田召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