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嘉平保字第11号 央求人:于杰等26名(于杰。另25名央求人名单附后)。 委托代理人:张佳杰。 被央求人:平湖市可兴箱包厂。(原南桥乡政府南侧教工宿舍东侧),组织机构代码:××。 代表人:张宏伟。 央求人于杰等26名员工,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富顾全央求,要求依法冻结被央求人平湖市可兴箱包厂银行贷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富,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法学,本院以为,央求人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零条、第一百二零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被央求人平湖市可兴箱包厂一切的银行贷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富。 央求人应在本院采取顾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富顾全。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能向本院央求复议一次,法制,复议时期不中止裁定的执行。 审讯员 王宗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