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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栋、武登云、王修玲、武登海、张金柱、刘爱英、张金新、徐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青法执字第9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 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金栋。 被执行人:武登云。 被执行人:张金柱。 被执行人:刘爱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青法执字第9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

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金栋。

被执行人:武登云。

被执行人:张金柱。

被执行人:刘爱英。

被执行人:武登海。

被执行人:徐玉红。

被执行人:张金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金栋、武登云、王修玲、武登海、张金柱、刘爱英、张金新、徐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金栋、武登云、王修玲、武登海、张金柱、刘爱英、张金新、徐玉红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