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红法执字第01318号 申请执行人:李宏元,男,汉族。 被执行人:于化洋,男,汉族。 被执行人:柳显军,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红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化洋工资收入及部分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