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98号 央求执行人马林,男,回族,农民,住泾源县。 被执行人马佳瑞,男,回族,农民,住泾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5)泾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佳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即支付央求执行人马国玺、马林医疗费等10715.49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元,执行费61元。合计10831.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实行给付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马国玺在泾源县香水信誉社的账号贷款1083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员 赵志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