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609号 申请执行人鲁保仁。 被执行人邹继辉。 被执行人孙武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保仁与被执行人邹继辉、孙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