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673号 央求执行人邹祖万。 被执行人曾宪洪。 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 被执行人柳亮明。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邹祖万与被执行人曾宪洪、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宪洪、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邹祖万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法学,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2850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