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10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负责人李建英,行长。 被执行人张竹成。 被执行人刘佑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竹成、刘佑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竹成、刘佑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查封房产因案情复杂,短期内不便处置变现,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特初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