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121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义。 被执行人詹道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义与被执行人詹道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部分案款,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2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