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866-1号 申请执行人陈实泉。 被执行人浏阳市文家市纸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永丰村。 事务执行人王仲全。 被执行人(追加)王仲全。 被执行人(追加)刘定柏。 被执行人(追加)吴孝先。 被执行人(追加)刘志。 被执行人(追加)彭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实泉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文家市纸厂、刘定柏、吴孝先、刘志、彭鹏、王仲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9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浏阳市文家市纸厂、刘定柏、吴孝先、刘志、彭鹏、王仲全共欠陈实泉货款128460元,受理费2869元,共计131329元,执行费2671元,共计134000元。刘定柏、吴孝先、刘志、彭鹏、王仲全按照五人均分各自负担26800元,各自负担各自应付份额。刘定柏、吴孝先、刘志、王仲全于2015年9月30日前分别支付陈实泉26800元;彭鹏于2016年2月2日前支付陈实泉26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5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