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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凌诉陈淑珍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018号 央求执行人郭凌。 被执行人陈淑珍。 被执行人周亮。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郭凌与被执行人陈淑珍、周亮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淑珍、周亮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郭凌也未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018号

央求执行人郭凌。

执行人陈淑珍。

被执行人周亮。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郭凌与被执行人陈淑珍、周亮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法制,查明被执行人陈淑珍、周亮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郭凌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法学,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5092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   守   荣

审讯员 沈伟武审讯员左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鸿   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