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279号 申请执行人谭应明。 被执行人浏阳市淮川金鑫天天渔港海鲜酒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应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淮川金鑫天天渔港海鲜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淮川金鑫天天渔港海鲜酒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应明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04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