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738号 央求执行人王竹华。 央求执行人黄才学。 央求执行人石世元。 央求执行人毛术吾。 央求执行人林飞文。 被执行人钟细伟。 被执行人罗运良。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王竹华、黄才学、石世元、毛术吾、林飞文与被执行人钟细伟、罗运良财富侵害纠纷一案中,法学,查明被执行人钟细伟、罗运良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王竹华、黄才学、石世元、毛术吾、林飞文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法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4349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