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607号 央求执行人王哲成。 央求执行人王哲亮。 被执行人姜敏。 央求执行人王哲成、王哲亮与被执行人姜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3083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因为被执行人姜敏没有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法学,央求执行人王哲成、王哲亮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本院依法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敏银行贷款人民币200142.6元(迟延实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许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李守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