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749号 申请执行人李秋元。 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 法定代表人柳亮明。 李秋元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31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履行给付劳动争议款24200元,但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银行存款24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廖志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