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928—1号 申请执行人杨洋。 被执行人徐美坤。 被执行人罗升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洋与被执行人徐美坤、罗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美坤、罗升平已履行部分义务,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6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