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朱细章等诉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港居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078号 申请执行人朱细章。 申请执行人朱斌。 申请执行人王淑平。 被执行人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港居民小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细章、朱斌、王淑平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关口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078号

申请执行人朱细章。

申请执行人朱斌。

申请执行人王淑平。

被执行人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港居民小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细章、朱斌、王淑平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港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港居民小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细章、朱斌、王淑平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浏未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