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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付红与刘光毅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786号 申请执行人李付红。 被执行人刘光毅。 被执行人何菊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付红与被执行人刘光毅、何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有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786号

申请执行人李付红。

被执行人刘光毅。

被执行人何菊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付红与被执行人刘光毅、何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