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639号 央求执行人刘宗林。 被执行人曾庆觉。 被执行人郑会明。 被执行人何继春。 被执行人何光武。 被执行人浏阳市锦辉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立明。 刘宗林与曾庆觉、郑会明、何继春、何光武、浏阳市锦辉纸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损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浏民初字第4574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强迫执行,法学,被执行人曾庆觉、郑会明已各支付5000元,何继春已支付2000元,何光武已支付1800元,尚差1200元,锦辉纸业有限公司赞同本月底支付1万元,农历大年前再支付1万元,法制,央求执行人刘宗敛餮赞同上述付款协定并终结本次执行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浏民初字第04574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