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483-1号 被执行人凌仕明。 被执行人陈春华。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凌志兴与被执行人凌仕明、陈春华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凌仕明、陈春华暂无财富可供执行。据此,法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4375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