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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诉浏阳市永安镇水山村冲口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142号 申请执行人李富。 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水山村冲口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刘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水山村冲口村民小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142号

申请执行人李富。

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水山村冲口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刘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水山村冲口村民小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水山村冲口村民小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浏民初字第05624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