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353号 央求执行人刘建。 被执行人汪良志。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刘建与被执行人汪良志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良志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刘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浏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法学,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