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085号 央求执行人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朝晖。 被执行人浏阳市喜洋红鞭炮烟花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 被执行人浏阳市新盛进口花炮厂。 投资人张运星。 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进口烟花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洪波。 被执行人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 投资人刘天宇。 被执行人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 投资人李昊霖。 被执行人张旭。 被执行人周海林。 被执行人张运星。 被执行人王祝莲。 被执行人何洪波。 被执行人冯辉玲。 被执行人刘天宇。 被执行人李昊霖。 被执行人陈玉华。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喜洋红鞭炮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新盛进口花炮厂、浏阳市美的进口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张旭、周海林、张运星、王祝莲、何洪波、冯辉玲、刘天宇、李昊霖、陈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喜洋红鞭炮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新盛进口花炮厂、浏阳市美的进口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张旭、周海林、张运星、王祝莲、何洪波、冯辉玲、刘天宇、李昊霖、陈玉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且央求执行人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赞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2515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法制,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