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597号 央求执行人熊寿铿。 被执行人黄启道。 熊寿铿与黄启道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浏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富,法学,被执行人黄启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富,且央求执行人熊寿铿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浏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