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浏执字第01442-2号 申请执行人刘福华。 被执行人何继儒。 被执行人浏阳市百合烟花制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建红。 被执行人浏阳市联兴花炮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何继儒、浏阳市联兴花炮厂、徐建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刘福华向本院提交了终结(2014)浏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