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恢字第01076号 申请执行人刘宜迈。 被执行人陈建萍。 刘宜迈与陈建萍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浏民初字第3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建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萍履行给付合伙协议纠纷款313267元,但被执行人陈建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建萍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建萍银行存款31326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正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