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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兆龙诉张天武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154号 申请执行人吴兆龙。 被执行人张天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兆龙与被执行人张天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天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兆龙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154号

申请执行人吴兆龙。

被执行人张天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兆龙与被执行人张天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天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兆龙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