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744号 申请执行人唐运梅。 被执行人浏阳市张坊镇茶林村民益村民小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运梅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张坊镇茶林村民益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张坊镇茶林村民益村民小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运梅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5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