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涡执字第00928号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证48594837-6。 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代征站站长。 被执行人池亮,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曹市镇骑路行政村小池家自然村042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8203132152。 被执行人刘菊卉,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曹市镇骑路行政村小池家自然村042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8504142143。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行执字第0014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文凌 审 判 员 李 松 代理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效禹 合议庭评议记录 时间:2015年11月2日 地点:高炉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徐文凌、李松、李涛 书记员:侯效禹 案由:社会抚养费征收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池亮、刘菊卉 评议内容: 徐文凌: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建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李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李涛: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评议结论: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则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