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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委员会与池亮、刘菊卉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涡执字第00928号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证48594837-6。 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代征站站长。 被执行人池亮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涡执字第00928号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证48594837-6。

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代征站站长。

被执行人池亮,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曹市镇骑路行政村小池家自然村042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8203132152。

被执行人刘菊卉,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曹市镇骑路行政村小池家自然村042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8504142143。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行执字第0014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文凌

审 判 员  李 松

代理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效禹

合议庭评议记录

时间:2015年11月2日

地点:高炉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徐文凌、李松、李涛

书记员:侯效禹

案由:社会抚养费征收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池亮、刘菊卉

评议内容:

徐文凌: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建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李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李涛: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评议结论: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则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