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沾执字第726号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贾付华与被执行人杨建军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富令。在执行进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央求执行人贾付华与被执行人杨建军交易合同纠纷案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郑玉旋 审讯员 刘建国 审讯员 吴洪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